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被申请人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