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影响案件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