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少于二名行政复议人员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