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经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仍不受理的,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