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经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仍不受理的,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