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发出该通知书的行政机关。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