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责令其予以纠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问题的,可以依法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完善工作制度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完善或改进的情况通报该行政复议机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