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一)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