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确认违法;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行政复议终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