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中的一方经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就其他申请人未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