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查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补充有关证据:(一)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是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提供的;(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