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查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的答复和举证;(四)作出答复的时间、被申请人的印章。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