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查第四十条已修改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作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摘抄、复印案卷内容的,应当征得行政复议机构的同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