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