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取证时,参加调查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