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机关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进行调解,并可以依法达成调解协议。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行政复议机构确认后生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