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