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