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常设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