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对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设区的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