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对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设区的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