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对经依法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