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