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八条已修改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有关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