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七条已修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说明理由,发还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的复议申请书的日期为申请日期。补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