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理由耽误其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据,由依法负责办理该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确认。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