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四条已修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利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少于六十日的,按照六十日计算;多于六十日的,按照告知的期限计算申请复议期限。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