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全区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公地点、行政复议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