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第十二条已修改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