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单位、责任人日常管护和主管部门专业管护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