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景观作用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分级,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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