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景观作用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分级,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