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二)制定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

(五)受理与古树名木有关的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市、区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