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保护古树名木及其周围的生长环境和风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避让和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