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古树名木死亡,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