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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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有效

古树名木死亡,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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