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保护古树名木及其周围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避让和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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