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