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和受赠款项,应当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