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规划、协调、审议、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设、房产、国土、财政、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