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其他对象的保护第四十条已废止汤山、薛城、石头城、长干里及越城等十五片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委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出让或者划拨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重要遗迹遗址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告知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