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其他对象的保护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工业企业或者工业遗产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配合工业遗产的调查、评估、认定、建档工作。在企业转产、改制或者拍卖、置换资产等过程中,应当保护工业遗产的式样、结构等历史特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