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可以向所在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贴费用从保护资金中列支。

所有权不明或者被政府代管的历史建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