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可以向所在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贴费用从保护资金中列支。所有权不明或者被政府代管的历史建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