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严格保护老城城南、明故宫、鼓楼至清凉山三片历史城区。

历史城区内不得新建高架等大流量机动车通行道路,不得建设影响城市景观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电力、通讯等管线应当地下敷设。

城南历史城区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应当逐步改造。

保护明故宫历史城区内的皇城和宫城格局、护城河水系以及坛庙、衙署等遗址。明宫城遗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从事新的建设。

鼓楼至清凉山历史城区内应当保持原有的山水环境和以高绿地率为主的空间格局。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