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老城格局和城市风貌的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老城内新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高度分区控制要求。其中:(一)集庆路和长乐路以南区域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集庆路和长乐路以北至建康路、升州路区域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八米;(二)建康路、升州路以北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新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该区域周边新建建筑的,应当通过视线分析确定其建筑高度和体量。老城内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严格控制新建高层建筑。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