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老城内新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高度分区控制要求。其中:
(一)集庆路和长乐路以南区域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集庆路和长乐路以北至建康路、升州路区域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八米;
(二)建康路、升州路以北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新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该区域周边新建建筑的,应当通过视线分析确定其建筑高度和体量。
老城内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严格控制新建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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