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城乡规划、文物、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普查本市的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应当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和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地理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