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第十三条已废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经批准。保护规划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保护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