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第十二条已废止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