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