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