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工会。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