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