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